2025-06-17 星期二 早上好 !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38-2768

解读专利年费减缴新举措

发布时间:2016-8-12  浏览次数:430



    201512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www.sipo.gov.cn)工作通知中发布了《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自20161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1]

 

一、概念解读

1.授权当年

    《专利法》第43[2]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其中“从当年开始”是指专利权人只需从授予专利权的那一年开始缴纳年费,从申请日到授权日之间是无须缴纳年费的;“当年”是指授予专利权的那一年是从申请日所在的那一年起的第几年;缴纳的年费数额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115日第75号公告的《专利收费标准及减缓比例》来确定。

2年度

    “专利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自然年度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116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201161日至2012531日,第二年度是201261日至2013531日,以此类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二、减缴措施解读

    本通知适用于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专利,新的年费减缴期限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所有已经申请的专利,不论专利申请日是在201611日之前还是之后。对于已经授权公告的有效专利,只要在201611日之后还处于本专利授权当年起前6年度期限之内的,专利年费均可直接享受减缴,无需重新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1.专利在20161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3年度的

     例如:201420021562.X,申请日为20141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611日,授权当年为第1年度,年费享受70%的费用减缓。本专利第1-2年度的年费已经在201611日之前按减缓后的金额缴纳,第3年度的年费应该在2016115日之前缴纳,因此按照本条规定,第4-6年度年费可以直接享受70%的减缓,不用重新提出新的费减请求。

2.专利在20161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5年度的

     例如:201320558237.2,申请日为20139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35日,授权当年为第1年度,年费享受70%的费用减缓。本专利第1-3年度的年费已经在201611日之前按减缓后的金额缴纳,第4年度年费应该在2016910日之前缴纳,因此按照本条规定,第456年度年费直接享受70%的减缓,不用重新提出新的费减请求。

     201020700815.8,申请日为201012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1130日,授权当年为第2年度,年费享受70%的费用减缓。本专利第2-4年度的年费已经在201611日之前按减缓后的金额缴纳,第5-6年度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611日之前,不享受新的年费减缴时限延长的规定,已经按照全额缴纳。第7年度年费应该在20161227日之前缴纳,因此按照本条规定,第7年度年费直接享受70%的减缓,不用重新提出新的费减请求。

3.专利在201611日当日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

     例如:201120002919.6,申请日为2011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97日,授权当年为第1年度,年费享受85%的费用减缓。本专利第1-3年度的年费已经在201611日之前按减缓后的金额缴纳,第4-5年度年费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611日之前,不享受年费减缴时限延长的规定,已经按照全额缴纳。第6年度的年费应该在201611日之前缴纳,因此按照本条规定,第6年年费不再享受费用减缓,应当缴纳全额1200元。

 

三、特殊情况

     对于不符合专利年费减缴新政的专利(比如专利权人从来就没提过费减请求的、专利权人变更后没有提交费减请求的或者提交的费减请求有问题审查没通过的等),如果专利权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只要本专利年费在201611日之后还处于授权当年起前6年期限之内的,专利权人还是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重新提出费减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费减请求应当在本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

     例如:专利201220160499.9,申请日为20124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116日,授权当年为第1年度,第1-3年度年费享受了70%的费用减缓。20141113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另外一家单位,并且变更后的专利权人没有重新提出费减请求,本专利应该在2015417日之前缴纳第4年度年费900元,2016417日之前缴纳第5年度年费900元,2017417日之前缴纳第6年度年费1200元。如果本专利符合《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规定的话,可以享受第4-6年度的年费减缓,但第4年度年费缴纳时间应该在2015417日之前,本通知从201611日之后才实行,不能往前追溯,所以第4年度年费是不享受减缴的,如果专利权人想享受新的减缴政策,可以在第5年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2016417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如果得到专利局的批准,那本专利的第5-6年度的年费均可享受70%的减缴。

     专利年费减缓期限的延长给经济困难的专利权人带来了更多切身的实惠,降低了专利的维护成本。维护成本的降低,能让专利权人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专利的产业化生产,更早的转化为生产力;也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新产品的研发,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强国的进一步建设。

     目前的费用减缓办法中规定,如果请求人为单位,每件专利费用减缓请求都需要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如果一个单位的专利申请量较多,那就需要出具多份证明文件的原件,给申请人带来了一些不便。为减轻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负担,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与自动化部、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合作打造了费用减缴备案系统[3]。我们期待该系统能早日上线,早日施行,以便给申请人带来更多便利。(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注解:

[1]《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具体内容为专利权人及时准确缴纳专利年费,现说明如下:专利在20161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3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第4-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专利在20161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5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专利在201611日当日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第4-6年度的年费应当全额缴纳。

[2]专利法第43: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3]费用减缴备案系统与之前的工作模式相比有三大亮点:一是费用减免证明材料的提交次数,由一件专利申请提交一份费用减免证明材料,变为一个备案人一年只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完成一次备案即可;二是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操作模式,由出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经济困难证明,变为在系统中确认其经济困难的事实;三是费用减免数据的管理模式,由缺乏统一监管,变为由费用减缴备案系统统一管理。

 

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